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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安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 及管理办法(试行)》和《武安市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奖励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工业园区管委会: 《武安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和《武安市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 22 日
武安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
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全市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提升产业档次,增加农民收入。以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为突破口,以促进农业产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发展为着力点,以提高农产品产出率和商品化率实现富民强市为目标。根据河北省农业厅和河北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冀农业科〔2016〕19号)文件,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管理技能,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从业者。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吸引和留下一批高素质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第二章 培育对象的摸底与建档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以乡镇为单位,以自愿为原则,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规模种、养殖大户作为我市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培育对象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年龄范围:年龄在18~55周岁以内的,在本市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产业生产的农业劳动者。
2、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一)从事农业产业规模经营在两年以上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返乡涉农创业者等。
种养大户的标准是:(种植业:在本市范围内种植农作物面积30亩以上;蔬菜产业:在本市范围内种植露地蔬菜面积在20亩以上的、温室大棚1座以上;畜牧养殖业:肉、蛋鸡养殖存栏3000只以上、生猪标准化养殖年存栏1000头以上,牛、羊养殖年存栏100头以上;食用菌年养殖2000袋以上)。
(二)在经营性服务组织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的职业素质和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包括农村信息员、农产品经纪人、农机化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资经销服务人员等。要求农业服务人员,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固定的服务范围。
3、自愿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安排的各项培训、培育活动和到省、市大中专院校学习培训等。
第四条符合以上条件的生产经营业主,可到所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区域站领取《武安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申报表》,填好表格后由农业技术推广综合区域站报送市农牧局科教科审核、汇总,确定为培育对象。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标准: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及德绩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方可被认定为我市新型职业农民:
1、劳动力年龄在18~55周岁,在本市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产业且有一定规模的经营业主。
2、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具有高中、中职或其他院校大中专以上学历(含函授生),具有与申报产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绿色证书等。
3、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规模化经营管理能力,具备现代农业理念和知识,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成功的经营模式,并根据本地实际进行创新创业。
4、参加培训学校组织的为期15天的专业知识培训,达到至少掌握一门生产技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成为能够带领其他成员增收致富的行业带头人。生产规模达到第三条规定的标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认定程序是:
1、符合以上条件的从事种、养殖的经营业主,通过15天培训学习后,填写《武安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资格认定申请表》附表1。
2、填写《武安市新型职业农民认证自测(专家测评)表》附表2,由基层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报送市农牧局的新型职业农民领导办公室审核。
3、报送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审核材料包括:①武安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资格认定申请表;②武安市新型职业农民认证自测(专家测评)表;③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有关成果证明、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复印件)各一份;④二寸免冠照片三张。
4、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组织专家依据自测结果,结合培训学习、生产经营情况等八项指标综合测评。90分以上者(含90分)认证为武安市新型职业农民,低于89分者,不予认证,只发培训证书
第八条 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委托武安市农广校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武安市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评审工作。
第九条 武安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程序向社会公开,认证为武安市新型职业农民的在市政府网站、报纸、电视台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发放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五章 准入及退出机制
第十条 对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各培训基地要加强后续指导、服务、扶持和管理,建立新型职业农民退出机制,对已不符合条件的,应严按规定及程序予以退出,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1、准入机制。武安市新型农民培育办公室鼓励我市符合条件的群众积极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活动,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动态管理。被确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优先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享受各级培训机构的跟踪管理服务。
2、退出机制。对已确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个人,如有违法行为或不接受新型农民培育机构各项管理服务、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经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讨论研究,撤销其新型职业农民资格,不再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武安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武安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资格认定申报表》
附表2:《武安市新型职业农民认证申请自测(专家测评)表》
附表1-1:
武安市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种植)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
住 址 |
| 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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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家庭人口 |
| ||||
联系电话 |
| 家庭劳力 |
| ||||
种植规模 | 种类 |
| 种植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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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亩) |
| 从业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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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带动农户数 |
| 参加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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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家庭 年总收入(万元) |
| 上年度产量、纯收入 | 总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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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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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家庭 年总收入(万元) |
| 本年度产量、纯收入 | 总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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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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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区域站 意见 | 乡(镇)区域站(盖章)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 ||||||
培训基地 意见 | 培训基地 (盖章)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 ||||||
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意见 | 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盖章)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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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2:
武安市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养殖)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
住 址 |
| 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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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家庭人口 |
| |||||
联系电话 |
| 家庭劳力 |
| |||||
养殖种类 |
| 养殖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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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规模 | 现有存栏 |
| 从业年限 |
| ||||
常年出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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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带动农户数 |
| 参加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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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家庭 年总收入(万元) |
| 上年度出栏量、纯收入 | 出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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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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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家庭 年总收入(万元) |
| 本年度出栏量、纯收入 | 出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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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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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区域站 意见 | 乡(镇)区域站(盖章)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 |||||||
培训基地 意见 | 培训基地 (盖章)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 |||||||
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意见 | 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盖章)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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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3:
武安市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服务)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
住 址 |
| 文化程度 |
| ||||
身份证号 |
| 家庭人口 |
| ||||
联系电话 |
| 家庭劳力 |
| ||||
服务规模 | 种类 |
| 服务地点 |
| |||
规模 |
| 从业年限 |
| ||||
辐射带动农户数 |
| 参加培训情况 |
| ||||
上年度家庭 年总收入(万元) |
| 上年度服务量、纯收入 | 服务量 |
| |||
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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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家庭 年总收入(万元) |
| 本年度产量、纯收入 | 服务量 |
| |||
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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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区域站 意见 | 乡(镇)区域站(盖章)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 ||||||
培训基地 意见 | 培训基地 (盖章)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 ||||||
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意见 | 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盖章)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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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武安市新型职业农民认证申请自测(专家测评)表
认证承办机构: 年 月 日
项目 | 姓名 | 年龄 | 文化程度 | 职业素养 | 培训学习 情况 | 知识技能 水平 | 生产经营 规模 | 辐射带动 能力 | 生产经营 效果 | 合计分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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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分值 | 文化程度 |
分值 | 遵纪守法 |
分值 | 旷学次数 |
分值 | 掌握技能数量 |
分值 |
规模 |
分值 | 辐射带动户数 |
分值 | 年总收入情况 |
分值 |
分值 |
分值 |
|
| 10 |
| 10 |
| 10 |
| 15 |
| 10 |
| 15 |
| 15 |
| 15 | 100 |
自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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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测 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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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年龄:在55周岁以内10分,每大于1周岁减2分;2、文化程度:中专(高中)以上10分,初中8分,小学5分;3、职业素养:能够遵纪守法,按照新型职业农民职业要求生产农产品的计10分,有违法记录1次扣5分; 4、培训学习:能够全程参加学习的15分,缺课一次减2分;5、知识技能水平:掌握2项以上技能10分,每少1项扣5分;6、生产经营规模:达到认证标准15分,每降1个百分点减1分;7、辐射带动能力:辐射带动20户以上15分,每少一户减1分;8、生产经营效果:根据武安市当年农民人均收人情况,高于当年人均收人3倍15分,2-3倍10分,低于2倍5分,相等的不得分;满分100分。得分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可以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低于89分的不与认定,只发培训证。 |
专家组(签字): 申请人(签字):
武安市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型职业农民管理,巩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结果,保障现代农业持续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小康社会目标实现,根据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武安市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职业农民。 第三条 对从事相关生产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实施“四倾斜四保障”,即:涉农优惠政策倾斜,保障基础产业提升;安排项目扶持倾斜,保障优势产业拓展;金融信贷支持倾斜,保障新兴产业搞活;科技推广服务倾斜,保障特色产业延伸。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采取转让、转包、租赁、互换、入股、联营、托管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荒地和养殖水面),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开展林权、农村房产、果园、养殖基地、机械设备确权赋能,推动农村各种资源要素进入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向职业农民流转。 第五条 对农村土地整理、基本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优势农产品基地、农业重点工程建设、农村道路、农网改造、农村沼气等涉农项目,以乡镇为单位从项目编制、申报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优先给予水、电、路、渠、沼、土地整理等配套支持。逐步探索新增惠农补贴重点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优惠扶持政策。 第六条 优先提供科技服务。积极主动与科研院所、涉农院校联系,组建专家团队,设立首席专家,发挥高端规划、研发、引领、指导作用。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一对一”对口帮扶,各涉农单位优先选派专业对口的科技人员进村入户、联户结对开展技术指导服务。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享受远程网络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 新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重点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第八条 新型职业农民投资创办农业项目、示范基地的可享受相关贷款扶持。 第九条 支持建设农业园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 、产业联盟;大力培育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提高整体发展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农业龙头企业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开展技术管理服务的优势,联合协作、扶弱帮困、提供服务、率先领跑。 第十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其经营收入按国家税收相关政策予以减免。 第十一条 强化金融信贷支持。同等条件下,涉农金融机构对新型职业农民信用等级评定简化手续,提高相应授信额度,简化审批程序,优先满足创业融资需要。大力推行新型职业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房产、农业订单、机械、果园、养殖基地、加工设备等用益物权进行抵质押融资。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资金互助社,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为职业农民创业和扩大生产融资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逐步提高对新型职业农民各类惠农补贴力度以及参加农业保险的补贴额度和补贴范围。在良种补贴、粮食直补、农机补贴、能繁母猪补贴等方面优先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发保险品种,全市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为小麦、玉米、棉花、设施蔬菜。全市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能繁母猪。 第十三条 支持和帮助新型职业农民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原产地认证及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商标注册,打造特色品牌。对首次获得认证的给予一定奖励。鼓励建设各级各类农产品销售市场,在大中城市、大型超市等建立农产品营销网点,推动“农超对接”。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新型职业农民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大力发展农副产品深加工,形成“企业+基地+市场”生产模式,提高产品附加值。 第十五条 推行免费培训。整合“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涉农中专教育、农技推广补助培训、扶贫培训等各种项目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职业技能免费培训。定期选拔优秀职业农民进入大中专院校研修学习,并补贴学习费用,促进其提升专业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