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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
适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武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1日
武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划 定 方 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和《邯郸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精神,深入推进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综合整治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为指导,以保障水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坚持生产发展与生态安全兼顾,综合运用政策引导、行政执法和资金补偿等手段,调整优化畜禽生产布局,突出重点区域环境保护,全面推进禁养区制度落实,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二、工作目标
完成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明确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范围,合理优化养殖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2016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三、划分类型
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的陆域范围。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一定期限内实现关闭或搬迁。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限养区内的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
在畜禽养殖非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四、畜禽养殖区划分的基本范围
(一)禁养区范围
1、京娘湖水库、四里岩水库、朝阳湖水库、第二水源取水点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2、京娘湖、古武当山、七步沟、长寿村、朝阳沟等风景名胜区。
3、武安市主城区和中心镇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距离京娘湖水库、四里岩水库、朝阳湖水库、第二水源取水点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500米范围之内,距离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500米范围之内。
2、距离京娘湖、古武当山、七步沟、长寿村、朝阳沟等风景名胜区500米范围之内。
3、距离武安市主城区和中心镇等城镇居民区500米范围之内,距离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500米范围之内。
(三)适养区范围
禁养区、限养区范围以外的区域为适养区。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
2、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3、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4、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500米以上。
5、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五、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到2016年底依法关闭或责令搬迁,全市基本实现禁养目标。
(二)在限养区内,原则上不再批复新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的项目,不得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本方案公布实施之日前建成的原有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相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总量,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在适养区内,要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总量控制,达标排放。
(四)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科学发展。
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